有关高等学校、各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 根据《关于建设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的意见》(教高[199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地”和“国家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教高[1998]2号)、《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36号)、《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国科金发计[2004]45号)以及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第二届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高教司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决定,在2004年10-11月期间,对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和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进行统一评估,(以下简称“国家理科基地评估”)。 第一、二、三、四批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和试办国家理科基地均统一参加此次评估。你们要根据“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精神认真组织自评,认真填写评估材料,积极配合专家组做好现场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评估内容 自上次现场检查(2000年1月份)以来至2004年7月期间基地建设和基金实施工作。 2.评估安排 (1)评估步骤。本次评估工作分为三个步骤。第一,学校自评;第二,专家组现场评估;第三,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基金评估结果,教育部审定基地评估结论。 (2)评估材料。现将有关评估材料及评估具体安排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2004年10月26日以后进行评估的被评学校在评估前一周,将与附件有关的各理科基地点的各项评估材料一式一份(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以及学校关于基金使用效果报告和基金使用情况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所在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后加盖公章),分别报高教司理工科教育处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实验室工作办公室,并备两套书面材料待查。 请2004年10月26日以后进行评估的被评学校在评估前一周将自评材料送达评估专家。 3.评估要求 此次评估,不举行欢迎专家组的仪式及活动,不宴请,不送礼,校领导不看望专家。但在评估结束时,校领导要听取专家组反馈评估意见。 4.评估费用 此次评估费用由被评基地支付,专家的评估费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标准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正式基地给予相应补贴。 教育部高教司理工处联系人:马杰、张健、王启明; 联系电话:66096262,66096949(FAX); E-mail:mj@moe.edu.cn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实验室工作办公室联系人:郭占昌、谢焕英; 联系电话:62326941,62326978(FAX); E-mail:gzc108@sxu.edu.cn 附件:一、国家理科基地评估指标体系 二、国家理科基地情况简表 三、国家理科基地评估自评报告 四、国家理科基地评估等级表 五、国家理科基地评估基本步骤与要求 六、国家理科基地评估日程和专家组名单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开展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与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评估工作的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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