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CHINESE SOCIETY OF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缩写为CSTVE)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群众性职业技术教育学术团体,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分支机构自愿组成,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组织全国热心从事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职业技术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驻地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二) 介绍国内外职业技术教育动态,推广优秀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三) 开展调查研究,为职业教育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四) 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和其他社会服务活动,提供信息资料和报告;(五) 组织科研和教育教学成果经验交流,开展评估与推广活动;(六) 组织、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七) 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书刊和资料;(八)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二) 愿意参与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三) 在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和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个人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二) 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要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项;(五)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2/3,下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是:(一) 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三) 决定增补理事;(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 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十五条 在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时,如果有候选人超过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职年龄时,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三) 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属专职人员,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一)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四) 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五) 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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