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特点和试点工作实践经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培养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多次研讨,对1999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进行了修订,同时制定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现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及其修订说明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转发你们。 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自2006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往届在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照新培养方案做出相应调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照执行。 学位论文要求按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执行。 附件:一、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二、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修订说明 三、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二OO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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