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直属高校社科处审核,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课题开展评奖活动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比较规范的评奖办法和程序,防止过多过滥过于随意,评奖结果须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课题组原则上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八条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单位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索要并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接受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三十九条凡列入国家社科规划的各类课题均按全国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成果鉴定。其他各类课题完成后是否进行鉴定,由课题负责人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提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视成果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条成果鉴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少量课题根据研究性质需进行会议鉴定的,须经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同意。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能超过7人。鉴定专家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委托管理机构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3.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专家。 4.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会议鉴定书。 第四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包括列入国家社科规划的各类课题): 1.获部省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 2.收集的反映足以证明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通过鉴定的和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确定不进行成果鉴定的,可在成果完成后直接办理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2套、研究工作报告及资助经费决算等一并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经验收合格,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发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四十三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四条验收合格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第四十五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五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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