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育技术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BTS/TC:简称“信标委”)的分委员会,对外英文名称为Chinese Educational Technology 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 简称CETSC。本标委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推广与维护教育信息化相关的各项技术标准。第二 工作任务 第三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信标委和有关教育部门提出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四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负责组织制定我国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开发规划,构建标准化体系框架,提出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制定、修订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根据信标委批准的计划,组织国家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推广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组织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为宣传和推广相关标准应用提供服务,包括标准化业务咨询、标准用户培训等,并指导标准化产品认证工作。 第八条 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提案的表态,审查我国教育信息化相关标准提案和国际相关标准的中文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开展与标准相关的学术活动,包括与国际相关标准组织建立并保持联系,组织有关人员参与国际相关学术活动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并在相关国际标准组织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九条 在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方面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价等工作中,承担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范围内产品标准应用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家信标委的委托,可承担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方面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标委会可开展面向社会的延伸服务,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有关教育信息化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第三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标委会由国内具备一定资质的专家组成。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1至3人担任标委会的顾问。 第十二条 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其中一名副主任委员由国家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派。标委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聘任。 第十三条 每届标委会委员任期为5年。标委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每隔五年举行一次换届选举。 第十四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标委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对不履行职责或经常不能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委员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第十五条 标委会可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人数包括在委员总数中,但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与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对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有兴趣、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提出申请作为单位委员,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聘任。 单位委员应选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代表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单位委员的代表在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六条 标委会还可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标委会批准。通讯成员人数不限。 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应向标委会定期交纳会费,交费办法由标委会规定。对于不定期交纳会费、不经常参加标委会相关活动者视为自动退出,作出有损于标委会声誉的言行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应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应设在有能力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该单位受国家信标委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标委会建立标准制定工作小组(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工作小组的组长一般由标委会委员担任。任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工作小组组长负有协调项目关系、监督组内项目工作进程以及检查成果质量之责任。 第二十条 标委会的工作程序以及相应的内部工作标准由标委会另行发文规定。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 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工作的资助。; (2) 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经费; (3) 开展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4)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 标委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 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 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 标准编写审查费。 第二十四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技术分技术委员会200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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