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39:36   【优易学:中国教育门户网】   资料下载   网上书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市)科委(科技干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共中央党校,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研究生招生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报考人数持续增长,全社会对人才质量更为关注,考试安全压力凸显,人民群众对招生工作寄予很高期望。因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为确保研究生招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保证生源质量,现将做好2005年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试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  1.认真按照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要求,统一思想、统筹安排,狠抓各个工作环节,尤其是命题(审题)人员、涉密人员及监考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责任心,确保试题和考试安全。  2.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正性、严肃性,命题(审题)人员均不得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一律不得举办考研辅导班。  3.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考生报考时必须签署《报考硕士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关于招生单位对初试中自行命题科目的改革工作  改革初试中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科目设置是硕士生招生考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行命题科目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个别专业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按二级学科设置。  三、关于外国语听力测试调整工作  为简化初试的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复试的有效性,从2005年起,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外国语听力的测试从初试调整到复试进行。各招生单位要将听力测试作为必要环节纳入复试程序,制定测试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并事先公布。听力测试可单独进行,也可与口语测试结合进行。听力测试成绩要量化,并计入复试总成绩。  四、关于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考试综合改革  从2005年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的入学考试进行综合改革,减少初试科目,规范和加强复试,突出对考生综合素质的考核,严格对考生工作经历的要求。入学考试的初试科目由4门调整为2门:外国语和综合能力,将政治理论科目调整到复试进行。各有关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改革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入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13号)要求做好招生工作。  五、关于在全国试行硕士研究生招生网上报名工作  在全国试行网上报名是2005年硕士生招生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要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本地网上报名工作统一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对所有招生单位和负责网报的每一个人进行认真培训,不留空白点;要严格按规范流程和规定的时间进度操作,明确责任制。在抓紧做好网上报名各项工作的同时,各省级招办仍要做好启用原来报名方法的各项准备工作,作为网报期间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六、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招生改革措施,巩固改革成果  1.继续进行北京大学等34所高校自主确定复试分数线的改革试点。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划线办法,提高科学性。研究评估监督办法,对试行自主划线的高校,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促进改革健康深入发展。  2.提高复试的科学性、公正性、有效性是研究生招生改革的重点之一。各招生单位要加强对复试办法的研究,分析复试效果,进一步规范复试办法,加大复试过程的透明度,提高复试工作的质量。  参加复试的考生总数,原则上按本校招生规模的120%左右掌握。  七、关于推荐免试生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  推荐免试生工作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按原管理办法进行,不增加新的推荐免试生和单独考试招生单位。各级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和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推荐免试生工作和单独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认真落实推荐免试生和单独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坚持依法按章办事  各级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和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见附件1、2),并结合本地区、本招生单位的新情况,对照现行的招生规章及执行细则,对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  要组织招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招生工作规定、流程、细则等必要业务知识,做到熟悉政策、精通业务、严格程序、遵守纪律。对严重损害考生权益和影响招生工作的责任事故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加大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营造和维护招生工作公正、公平的环境,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良好的声誉。  研究生招生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社会稳定。各地方、各招生单位不得超越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权限自定招生办法。有关招生考试政策改革的试点,必须报我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附件:  1.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2.2005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GCD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招生单位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按隶属关系分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以及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复试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的规定自行组织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的目的是要进一步考查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能力。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复试办法、方式和程序。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专业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推荐免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八条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各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九条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教育部主管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具有组织单独考试资格的学校名单及其年度单考限额;  (四)确定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学校名单及其年度推荐免试限额;  (五)组织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和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授权有关机构组织专业学位等联考命题工作;  (六)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  (二)组织汇编、印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招生专业目录;  (三)设置报考点和阅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四)组织并做好试题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  (五)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六)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研究生招生处(科)等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招生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三条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根据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专业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  (五)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按时、完整、准确地上传招生网站;  (六)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七)组织命题、考试、评卷、体检和录取工作;  (八)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九)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十一)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十二)设置招生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招生单位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自主确定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人数及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五条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六条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高等学校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第四章 报名  第十八条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GCD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十九条报名参加联合考试的,按教育部公布的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三)、(四)各项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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