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同层次更名和同层次合并的8所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备案(名单见附件)。 附件: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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