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进行备案的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38:21   【优易学:中国教育门户网】   资料下载   网上书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是我国教师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部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开展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意见》和《关于开展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改革与建设,构建“小实体、多功能、大服务”的区域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的要求。2006年5月,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推荐的基础上,我部办公厅通报表彰了49个县(区)级示范性教师培训机构。为继续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改革建设,发挥其在教师培训中的示范和骨干作用,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我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各地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对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并及时报我司备案。  各地在中小学教师培训尤其是国家级远程培训计划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示范性教师培训机构在教师学习支持服务中的骨干作用,并给予必要的支持。为便于选择确定协助开展2008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远程培训的县级培训机构,请你们将2005—2007年评审的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名单(包括机构简介、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于4月21日前报我司。2008年评审的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名单于12月31日前报送。联系人:曹叠峰,唐京伟;电话:010-66097842;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政编码:100816;传真:010-66096546;电子邮箱:caodf@ moe.edu.cn。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最新新闻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