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依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专家组对已满建设期的部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及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了验收。根据专家验收意见,经研究,我部同意“机器感知与智能(北京大学)”等16个实验室和教育部含油气盆地构造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名单见附件1)以及“三维信息获取与应用(首都师范大学)”等27个省部共建实验室(名单见附件2)通过验收,正式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义开放运行。同时,在经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我部对其中3个实验室的名称进行了调整(名单见附件3)。 希望各有关高校继续通过“985工程”和“211工程”建设加大对实验室的投入力度,努力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创新环境。各实验室要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方针,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科技前沿,加强原始性创新和竞争前高技术研究;大力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加强创新团队建设,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切实提高实验室创新能力和水平。 对尚未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的重点实验室,请共建单位和依托单位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从国内外优秀的科学家中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并进行严格评审。招聘工作结束后由教育部直属高校或地方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向我部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推荐同时请附重点实验室主任招聘工作报告(招聘过程、依托单位推荐意见)、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简历。简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最高学历、主要工作经历、目前从事的研究领域、主要学术成就、国内外重要学术兼职、联系电话(办公、手机)、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附件: 1. 通过验收的部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单 2. 通过验收的部分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单 3. 名称调整的部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单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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