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3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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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指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五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安排消防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维护、维修、检测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七条 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专项消防经费。消防经费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三十八条 日常消防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由防火办等按规定使用。主要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防火应急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三十九条 专项消防经费是指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隔离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的维修、检测和改造以及解决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学校应将专项消防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第六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师生员工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学校内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采取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等教育形式,做好学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学校应当对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接受必要的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培训。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起火灾、自防自救逃生技能。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和教育部门的岗位培训,持证上岗。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制定的相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应急预案涉及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必须报学校防火办。 第四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部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等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及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限期整改、责令赔偿等处理;对发生火灾事故的二级单位,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限期整改、责令赔偿等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发生重特大火灾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学校评优资格和校长、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评优、晋职晋级资格。 第四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教育部、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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