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3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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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民办高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就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民办高校为教育部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上述学校的校长(不包括副校长)变更,须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核准。 二、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经历。 三、校长变更核准须报送的材料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告。学校申请校长变更核准的文件。《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表》(以下简称《核准表》,表式附后)一式两份。 2.近两年学校年度检查的情况。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拟任校长的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董事会(理事会)2/3以上人员同意变更校长决定的签名原件。 四、审批机关核准的时限及告知形式教育部在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后的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变更或不核准变更的决定,并在《核准表》上明确意见。有教育部明确意见的《核准表》返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校长任期满4年要求连任的,请填写《核准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两份报教育部核准。 附件: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表(表式)教育部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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