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34:54   【优易学:中国教育门户网】   资料下载   网上书店
内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高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编制招生简章,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查后实施。  (九)鼓励民办高校提升办学层次。  未来几年重庆要壮大一批民办高校,新建一批民办高校,升格一批民办高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高校认证、升格,创造条件提升办学层次。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规划,加强指导。  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来渝合资合作办学,提升我市民办高校的品质,形成公办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等共同发展的格局。5年内我市建成1�2所民办本科院校。  (十)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  民办教育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的审批、登记要做到标准、程序、时限公开并逐步实行互联审批,减少重复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库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申办民办职业院校在坚持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严格控制办学规模。  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和发展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开展民办教育咨询、评估、审计、代理服务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等作用。  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严禁强制民办学校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和强行要求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办教育的优秀典型,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加强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要把民办教育工作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办教育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引导民办学校科学定位、合理制定人才培养和学校发展目标;认真执行国家和市有关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要认真清理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废除或修订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政策规定。  建立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制度,依法制定和完善有关管理规章,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加强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引导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推行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监控机制。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法人财产权。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制度。建立民办学校设置环节的风险保证金制度。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发布民办学校的办学信息制度。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宣传、收费、变更等行为的管理。建立民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和治安综合治理机制。  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对民办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违法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财务制度不健全、抽逃或挪用办学资金、虚假宣传、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年度检查不合格等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庆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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