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3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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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已正式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1]1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工作指导,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与管理水平,促进公共教育资源合理化配置,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1]171号)教育部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附件:关于批准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1]17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组织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特殊教育学校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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