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海南大学三亚学院转设为三亚学院的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31:43   【优易学:中国教育门户网】   资料下载   网上书店
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5种职业生涯发展能力:学习能力、实践能力、适应能力、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十八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5个基本素养的形成:英语、计算机、中文应用写作的交往工具素养;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素养;良好的人文知识素养;健康人格;解决问题的行动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四十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第七章 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  (三)融资;  (四)政府资助和接受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四十四条 学院截至2011年9月30日,总资产13.2亿元,净资产9.08亿元,负债4.12亿元,举办者已投入资产为8.77亿元。学院的经费来源为举办者出资、依法收取的学费、融资、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费用项目标准,由省物价部门审批并公示。学院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六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学院内部建立财务审计制度。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换届或离职时,接受离任审计。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七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应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董事会决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时;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时。  第四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应通过转校、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还举办者。  第五十一条 学院终止后,应将办学许可证交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院印章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销毁,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修改本章程,应由院长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出,董事会会议表决,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能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和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自教育部批准海南大学三亚学院转设为三亚学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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