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一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四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四十六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第十二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确定。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师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指导学生的学习,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师依法履行如下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教育,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五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院建立培训制度,对教师和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职工手册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每学期对教师和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十三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生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学业及操行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必须依法履行如下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按教育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收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接收转入学院的学生,复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学籍。学院按国家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严格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十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条 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自行终止: (一)学院因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正常运转;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三)因其他重大原因,经董事会决议同意终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学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后,全数捐赠给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六十三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院发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程序为:董事长提出修改建议,由学院董事会审议,经2/3以上董事同意,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在学院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郑州成功财经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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