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校历,安排工作。第七章 学院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六条 截至2011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5262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2515万元,固定资产34413万元,无形资产5700万元。学院举办者投入11209万元,学院接受捐赠1817万元,事业结余14847万元,学院资产负债总额10288万元。学院净资产:42340万元。 学院转设后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 (三)融资;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学院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费用。 第五十一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八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学院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法人代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院长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合提议,并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理事会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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