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转设为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的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31:43   【优易学:中国教育门户网】   资料下载   网上书店
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校历,安排工作。第七章 学院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六条 截至2011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5262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2515万元,固定资产34413万元,无形资产5700万元。学院举办者投入11209万元,学院接受捐赠1817万元,事业结余14847万元,学院资产负债总额10288万元。学院净资产:42340万元。  学院转设后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  (三)融资;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学院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费用。  第五十一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八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学院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法人代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院长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合提议,并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理事会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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