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拟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学院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学院各项财产的增减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内部监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财务预决算计划,保证学院资金使用效益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现金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学院财务会计工作由一名院级领导专人负责。第十二章 学院经费 第五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是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和学费收入,以及政府给予的资助和社会捐赠。 第五十二条 学院接受国内、国外及港、澳、台企业家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及教育事业人士和单位的捐赠和赞助,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举办者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办学积累用于学院的发展、教育教学、改善办学条 件和提高教职工待遇。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和困难补助金。学院举办者宝塔石化集团设立的“宝塔奖学金”和“宝塔困难补助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挪用。第十三章 土地和校舍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取得校园占地土地使用权证。学院自主拥有校园土地的使用权,依法管理校园土地和建筑物。 第五十七条 校园内所有建筑物的所有权属学院。学院依法建造、管理和自主确定各种建筑物的教学、科研、行政等用途。第十四章 对外交流 第五十八条 学院加强与国际、国内高校间的教育、教学、科研、文化交流,积极创造条 件与国内外高校建立合作交流关系,互派教师,聘请名师,或共同进行教学项目、科研课题的研究。第十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条 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形成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院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三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财务清算按照下列程序清偿: (一)清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清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债务; (四)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学院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修改本章程。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成立银川能源学院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银川能源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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