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510号
来源:优易学  2013-7-10 16:34:25   【优易学:中国教育门户网】   资料下载   网上书店
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学费补偿或学费资助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或资助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原高校在校生,退役后可申请学费资助。对于其入伍前已经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不再进行补偿或代偿。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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