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函[200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促进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我部决定从2004年12月起到2005年2月,分期分批对目前试办的独立学院办学条件和教学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通过检查,总结试办独立学院的办学经验,深入了解在办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为改进今后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提供依据;促进独立学院进一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规范招生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办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
二、检查的对象
经教育部批准或经检查清理后教育部确认的独立学院(见附件一)。
三、检查的内容
重点检查独立学院的基本办学条件、招生情况和教学工作。
四、检查的方式
1.请各独立学院认真填写《独立学院办学条件和教学工作状态统计表》(附件二表1、2、3,可从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www.tech.net.cn下载),并于2004年12月20日之前报我部高等教育司评估处和发展规划司综合处,同时抄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教处和发展规划处。
2.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我部推荐8名身体健康、办事公正、作风严谨、团结协作、熟悉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的专家,参加我部组织的检查工作,同时聘请2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作为检查组联络员。推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职务、专业、所在单位等)请于2004年12月20日之前报我部高等教育司评估处。
3.我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将会同高等教育司、发展规划司、高校学生司于12月下旬汇总各独立学院上报的数据,并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组织专家组进校检查,重点核查各独立学院上报的数据。检查的结果将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布,并作为确定2005年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对于办得好的独立学院,将在招生的计划数上酌情给予增加。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独立学院对此项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此次专项检查。独立学院填报的数据务必真实准确,注重诚信。要把检查与推进独立学院的建设和改革结合起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高等教育司联系人:朱洪涛 电话:010 66096713
发展规划司联系人:金平一 电话:010 66097536
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联系人:周爱军 电话:010 58581449 13910056553
刘振天 电话:010 58581451 13911606106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 |
1. | 教育部批准和确认的独立学院名单.doc |
2. | 独立学院办学条件和教学工作状态统计表.doc |
责任编辑: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