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合同范本 | 法律文书 | 法律常识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文档 >> 法律常识 >> 基本类 >> 文章正文
国家法律对于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有何规定?   【字体:
国家法律对于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有何规定?


 对于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残疾人保障法》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三十条  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查看“国家法律对于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有何规定?”的相关内容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动感地带 休闲read 相关文章
    国旗法(草案)》关于国旗的构…
    《国旗法(草案)》关于升挂国…
    《国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
    《国旗法》把国旗的升挂规定…
    《国旗法》规定每日升挂国旗…
    《国旗法》规定哪些机构和场…
    《国旗法》对重大节日升挂国…
    《国旗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升…
    《国旗法》中既没有要求也没…
    《国旗法》对国旗的升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