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26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暂认定期满或辅导期结束申请办理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暂认定期满申请办理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工业企业:了解申请办理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是否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系统;是否存在有违反相关税收规定的不良记录。(二)对辅导期满申请办理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商贸企业:1、纳税评估的结论是否正常;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是否正常;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是否正常;4、企业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第三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对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偷、骗、抗税行为;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3、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4、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
(二)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所以,贵公司能否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需要您主管税务机关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