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9]126号):2009年1月1日以后改制重组的企业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改制重组的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京财税[2009]126号文件明确了以下几种企业改制重组的形式: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企业出售、企业注销、破产、其他。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