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易学—国内最大的教育考试网站之一
财税资讯 | 纳税辅导 | 涉税会计 | 行业纳税 | 综合辅导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务风险 | 税收统计 | 办税指南
您现在的位置: 优易学 >> 财会考试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契税 >> 正文 230*28

如何理解企业合并原投资主体存续免契税

2010-2-27 11:11:12 来源:优易学 作者:YouYiXue.com   【 】【打印
 问题:我投资两个公司A、B,由于B经营不善,我打算将A、B合并,B公司名下有一块土地,合并后的A公司是否属于“原投资主体存续”对承受的这块土地是否缴纳契税?

  回复: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提示:如果A与B合并后整体改制成了新公司,原来的投资者(包括其它投资企业和个人)不再持有股份或不再拥有该公司,这样就不符合“原投资主体存续”的条件,如果A与B合并后,仍保留A或者B的投资主体,只是将两个公司合并,就属于“原投资主体存续”。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如果你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或帮助,请联系我们的客服QQ:53882478
办税日历

2月份:国税1-22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8日按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详情>

  • 此栏目下没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