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省市区)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该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因此,你公司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和土地,按房产余值和土地面积计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后,分别乘以60%(1-200÷500×100%)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