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国税地字[1989]44号)规定:三、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法规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文件,本法规第三条中“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的规定2007.6.11日失效,其余条款保留。)
根据上述规定,其他行业输电线路占地,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文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