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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的单位是否需要交纳车船税

2010-2-27 11:58:49 来源:优易学 作者:YouYiXue.com   【 】【打印
 问题:我是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原来在车船税方面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请问新下发车船税暂行条例后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回答:吉地税发[2004]92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 月1日起,对列入我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的18个国有林业局、4个森林经营局(具体名单见附件1)及长白山保护局,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按70%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拖拉机;(三)捕捞、养殖渔船;(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提示:按照新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原来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的车船税减免优惠不再执行,只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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