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管理基础知识讲义及精练:合同管理
来源:优易学  2011-10-28 12:09:2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节合同概述
考纲要求 
1.了解合同法的有关内容。 
2.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考点汇总 
一、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l)要约及其有效的条件;2)要约的生效;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4)要约的失效。 2.承诺:l)承诺的期限;2)承诺的生效;3)承诺的撤回;4)逾期承诺;5)要约内容的变更。 
(三)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四)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3.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 
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1.合同生效的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1)元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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