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造价工程索赔的问题解析3
来源:优易学  2010-2-24 10:31:5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设计变更与工程变更的关系
某工程合同中注明: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在工程总价5%内不作调整.在施工中,业主给施工单位下达了工程变更单,增加了工程量,其造价超过了5%,施工单位要求工程造价进行调整,业主认为增加的工程量没有通过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单,不属于设计变更.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设计变更与工程变更如何分别. 
回答:设计变更与工程变更都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工程实践中形成的概念。 
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的变更。工程变更是指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对施工所做的一些变更,具体包括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设计变更一定会引起工程变更。但工程变更并不都是由设计变更造成的,业主也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承包方进行工程变更,比如增加工程量。本案例正是这种情况。 
业主认为增加的工程量没有通过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单,不属于设计变更,言外之意承包商因此没有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的权利。事实上业主方是在偷换概念。工程量增加并非由设计变更引起,并不等于承包方没有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的权利。承包商固定合同价款对应的是确定的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包括工程量),业主在施工图范围外要求增加工程量,这不属于包括在固定合同价款中的工作内容,属于额外增加的工作,承包商对此有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除非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
·对于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审出结果,施工单位如何处理? 
回答:我经手做的一个工程结算,施工单位在06年12月份时已做好结算交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交由中介审计,审计单位在07年3月27日已有初审结果,但审计单位并未通知建设方通知施工方去核对审核结果,到07年7月10日施工方才知已有初审,对派人前去核对,但核对过程中,施工方指出审计方错误的地方,要求审计方改正时,本来是一个小时都能改正的事,整整过了一周才有结果,而且又弄出新的错误来了,改正这个错误又过了一周了,这分明是在施延时间,请教周律师,遇到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如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已的权益? 
回答:看合同对结算作出的约定,建设单位单方委托的中介审计,视为建设单位对结算的审计,应遵循合同对审计时间的约定,如果建设单位对结算的审核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应当对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单位可据此催促建设单位加快审计进度,甚至向建设单位主张违约责任。 
·这项措施费能调整吗?要怎么写? 
有一个市政工程,投标的时候,施工方为了能低价中标,将措施费这一项定得很低,如围堰只计取了43852元,现在进场施工初步估计围堰这项费用要达到四十万以上(有二座小桥和一条防洪堤),工程是按国标清单进行投标的,招标文件中规定只有设计变更或工程量相差在15%以上才能进行调整,而围堰是按一项进行报价的,不存在量上的差别,投标时甲方也带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现在甲方基本上同意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签证,但只是对事实的一个确认(如围堰的做法及方量),请教一下,这项费用能调吗?签证单要怎么样写,才不至于最终审计的时候不被扣除?谢谢啦 
回答:试着将办理好的签证纳入到进度款申请及批准中去,如进度款批准及实际支付的进度款中支付了该签证费用,则说明该签证应该另行增加费用。 
回答:“招标文件中规定只有设计变更或工程量相差在15%以上才能进行调整”的表述含义不明确,是指单项工程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相差在15%以上才能进行调整,还是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的工程款的总和超过合同总额的15%才能调整?如果结合其他合同文件理解指单项工程相差15%以上可调整,则施工单位可抓住事实上围堰“工程量”与估计相差太大这个理由,就围堰的实际费用40万超出4.3852万元15%的部分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如果结合其他合同文件理解指工程量增加的工程款的总和超过合同总额的15%才能调整,则在最终结算时施工单位可将实际围堰费用40万计入总价,并据此要求超过合同额15%以上的部分追加合同价款。 
这种理解认为,中标报价中围堰虽然只计算措施费,但措施费也是由实际工程量计算而来,结果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远远超出估算,工程量相差太大,因此要求调价。施工单位可以尝试从这个角度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但建设单位也可能从措施费包干的角度拒绝施工单位的要求。具体要结合全部合同文件作出最合理解释。 
·隐蔽记录与定额计算规则不一致时,按哪个结算? 
某工程结算时(其实大多数按定额计价的工程都存在),其基槽开挖的隐蔽记录的宽度比定额规定的计算方法(如按基底宽两边各加300工作面)不一致时,按哪个作为结算的计算依据? 
回答:依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计取。
·中标后,甲方取消约500万元工程量,施工单位能否索赔利润? 
建筑公司中标了一项工程,工程有两个地下室,每个地下室4000多平方米。但是还没有施工甲方就把其中的一个地下室(造价约500万元)给设计更改取消了。大家知道一个工程也就地下室的造价比较高,而且利润还算可以,其他的利益率很低的。本来建筑公司我们\\可以在地下室工程中赚一笔的,现在没有了,那就等于这一笔利润也没有了。建筑公司觉得很不划算,但是不知道怎么样合理的向甲方提出索赔? 
回答:该情况下合同范围缩小了一半,属于甲方违约行为,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工程变更,故乙方可以主张预期可得利益索赔,依据为合同法第113条关于违约责任包括预期可得利益之损失之规定。 
回答:甲方设计变更乙方可索赔利润的前提是“甲方设计变更删减工程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乙方可索赔利润。但是,大多数施工承包合同都规定甲方有设计变更的权利,而乙方应遵照甲方的设计变更指令执行。即便施工承包合同对设计变更没有作出规定,依照合同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及工程实践中的惯例,甲方从自身需要出发也有设计变更的权利。但是,乙方确有证据证明自己因此而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索赔该实际损失。比如:乙方已订购了删减工程的部分材料,而该材料又无法用于其他部分的工程施工中,乙方因解除材料订购合同而支付的违约金,就可以作为实际损失向业主索赔。 
但是,合同中对设计变更作出详细约定的,从其约定。 
·作为业主该怎样处理这个双方的分歧? 
某工程,共有A、B、C三幢楼,但其中A号楼的外墙漆在“工程量清单”中单价错误标价。正确的应是几幢楼外墙漆一致,相应价格一致,而施工单位可能错误地将A号楼外墙漆单价标的过低。业主认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理应承担自己报错的责任,而将这种错误理解为投标时对甲方的让利。而施工单位却始终不放弃想办法补回价差。恰好,该工程外墙漆整体在施工中又进行了颜色的深化(颜色深化的差价双方在合同中已承诺由业主方负担),估计因颜色深化会有10元/平米的价格调增,施工单位乘机在A号楼的单价变更中大幅度上调应补价差(以“错误少报部分差价+10”作为价差),以弥补在清单中错误少报的单价。作为业主该怎样处理这个双方的分歧?另外,又由于变更,A楼又增加了刷漆的面积(在空调等外檐部位),新漆的工艺等都等同于外墙漆,此部应按A清单单价支付乙变更款(A号楼清单单为错误价),还是按实际的市场价支付变更款?” 
回答:
1、业主要求对外墙漆整体颜色深化,属于质量要求的改变。此时双方应就因质量要求提高而调增的单价协商达成一致后执行。施工单位趁机将原来A号楼报低的外墙漆单价调高,调整到与其他几幢楼相同的单价水平,施工单位的这一单价调整是没有依据的。合同约定的价格就应当执行,业主可对施工单位对A号楼外墙漆调增到与其他几幢楼相同价格这一要求予以拒绝。 
2、A楼由于设计变更增加了刷漆的面积,属于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所说的工程量增加,此时若合同中有约定或双方时候就此达成一致的,按双方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事后也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责任编辑:cy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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