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造价工程索赔的问题解析1
来源:优易学  2010-2-24 10:28:4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搜集的有关工程索赔问答,和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重庆二次转运费可否从合同总价中扣除?
重庆某区县,某工程(定额计价)招标中将二次转运费按总价1.2%包干方式,计入了标底和施工单位的报价中,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中介机构以未发生二次转运费为由将合同中的二次转运费扣除,因为二次转运费的定额规定是"原则按实计算",
定额中所说的包干是针对主城区的,区县则应按实,如未发生签证则说明二次转运费未发生。施工单位则认为是包干使用,所以施工中未提出签证。
对于以两种理解:
中介是认为:合同中约定承包范围是“图纸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内容”,二次转运费是属按实计算费用,实际未发生,应扣除。
施工单位认为:即为固定总价合同,则不应扣除。
问题:二次转运费到底该不该扣?
回答:中介认为二次转运费应当扣除的依据是,二次转运费的定额规定是主城区包干、区县发生二次转运费的应按实计算(我们假设中介机构对定额关于二次转运费用的理解是正确的),因施工单位未就区县施工的二次转运费以工程经济签证形式报建设单位,就证明二次转运费实际未发生,因此合同总价1.2%的包干二次搬运非就应当从合同总价中扣除。
我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除非包干使用的二次搬运费从合同总价中扣除有合同依据,否则不应扣除。合同确定合同总价1.2%作为包干二次搬运计入固定合同总价,该约定虽然可能与定额关于区县二次搬运费按实际计算的规定不一致,但并不违法,因此该约定是有效的,在结算时应严格执行。施工单位无须为实际发生的二次搬运费报工程经济签证,中介机构也无权在完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适用定额的规定调整包含在固定合同总价中的二次搬运费。除非合同约定二次搬运费为暂定项目,结算时按实际发生量计取,中介机构才可以据此调整合同总价中的二次搬运费。
另外,工程经济签证是工程索赔或追加合同价款的有力依据,但在缺少工程经济签证的情况下,只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索赔或追加合同价款项目的发生,索赔或追加合同价款也应当成立。但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施工单位应及时依据合同办理工程经济签证。
工期被大大提前,应索赔哪些费用?
某工程是路基、桥涵、路面的综合标,原合同工期到2007年8月,因拆迁问题困扰,目前部分路基和小桥涵还未开工,现在业主提出要求2006年底交工。
回答:合同工期本应为2007年8月,现在业主要求将工期提前到2006年底,工期提前8个月,这已构成合同变更。业主要求大大压缩工期,承包商可依据一下步骤应对:
1、根据定额工期对业主的要求作出合理预测,如果该要求已超出定额中可合理压缩工期的限度,则承包商对超出此限度的提前完工不能作出承诺。因为,承包商一旦冒风险不合理地压缩工期,可能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也会使承包商因质量问题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遭受经济损失。
2、承包商作出科学合理预测可以按照业主要求提前完工情况下,业主的要求已构成合同变更,而提前完工会使承包商为此付出更多的成本,如工人加班费、增加人工、机械台班、管理费的额外支出、施工降效费等,这些费用很难用一个绝对的标准衡量,很大程度上需要业主和承包商协商确认。如果承包商承诺业主新的完工日期后,将这些费用作为索赔向业主提出,则会陷入被动,非但可能索赔不成,还有可能向业主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3、在承包商承诺提前完工的同时,应将与新的完工日期相对应的调整后的施工网络图报业主批准,并以此作为日后发生工期索赔问题的依据。
4、对于未开工的部分路基和小桥函承包商可以就窝工费向业主索赔。
·如何应对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的情况?
施工单位已编好了施工技术资料交监理单位审核签字盖章,而且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并以认可,但他们就是不盖章交回施工方,至使施工单位已竣工交付给建设方的工程末拿到竣工验收证书,至使工程无法竣工结算,请问?有谁知道有什么条例是约束监理单位的?象这种情况施工单位该如何处理?
回答:虽然监理单位在实践中施工方可能会把监理单位看作第三方中介机构,但从法律上监理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却不能被看作独立第三方,而是业主的受托方,监理单位在其委托权限内代表业主工作。施工方与监理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因此施工方无须、也不能主张要监理单位向施工方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收取施工单位的技术资料后予以认可,但不盖章交还施工方,这可能造成以下法律后果:1、监理单位最技术资料的认可和接收视为业主的认可和接收;2、构成业主对施工方的违约。具体要根据监理单位的委托权限和合同约定确定。施工方应保持监理单位的资料签收记录,根据合同向业主主张相应的权利。
另外,虽然施工方未拿到竣工验收证书,但造成这一后果的责任在业主一方,施工单位已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建设方,只要建设方将工程投入使用,则投入使用的工程即可根据法律被视为合格工程。施工单位仍可据此向业主办理结算。
·签证单确认方只有甲方相关部门的问题
签证单确认方只有甲方相关部门的问题,绕过监理方。
(签证已由甲方工程部、预算部及审核部相关人员签认并加改公章)
这样的签证与现行相关法规是否抵触,其作为索赔法律效力是否充足?
回答:工程经济签证只是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书面文件,从法律层面只是一种书面证据。法律对工程经济签证及其形式要件并未作出规定。仅由甲方工程部、预算部及审核部相关人员签认的签订单能否作为结算时的充分依据,要依照甲方对相关方的授权确定:
1、如甲方授权监理单位负责签认工程经济签证,而未授权甲方工程师负责签认工程经济签证,则仅有甲方工程部、预算部及审核部相关人员签认的工程经济签证甲方可不予认可;
2、如甲方授权甲方工程部、预算部及审核部相关人员中的一个或数个部门负责签认工程经济签证,则有甲方工程部、预算部及审核部相关人员签认的工程经济签证甲方应予认可;
3、如甲方授权监理单位与甲方工程部、预算部及审核部相关人员中的一个或数个部门共同负责签认工程经济签证,且说明缺少监理单位或甲方工程师一方的签字,甲方可不予认可工程经济签证的,则甲方对仅有甲方工程部、预算部及审核部相关人员签认的工程经济签证可不予认可。
但是,无论何种情况,如果工程经济签证加盖了甲方法人章的,甲方应予以认可。

责任编辑:cy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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