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物权法: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来源:优易学  2011-7-1 14:35:4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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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解释】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的规定。
  地役权是一种财产权利,但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是,地役权不得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分离单独存在。
  地役权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设立的,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来说,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也就无从发挥作用。地役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物上权利或者物上负担,与土地使用权紧紧联系在一起,因此应一并转让,否则受让的土地价值就会降低或者丧失。

责任编辑:伊Ⅴ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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