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物权法: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
来源:优易学  2011-7-1 14:34:1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更多信息>>青年人网房地产估价师更多信息>>青年人网房地产估价师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的规定。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由此规定可以看出,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不仅对所用益的标的物享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可以排除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人的干涉,这是用益物权的本质特征之一。土地所有权人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不得在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比如,某企业的输油管线需要通过某集体所有的土地,而该土地已发包给甲,该集体不能未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甲同意,就擅自与该企业签订地役权合同。

责任编辑:伊Ⅴ依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