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上报审批
拟用土地所在地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按要求整理成册,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
上报审批时,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复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文件资料:
1、建设单位用地申请;
2、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计划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5、农用地转用计划批准文件;
6、征地方案;
7、补充耕地方案及耕地开垦费(复垦费)资金证明或耕地开垦验收报告。占用基本农田的提供补划方案;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划拨合同。以出让、出租等有偿方式供地的,还需附土地估价报告;
9、具有勘测、设计资质的部门出具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征地审批经线图、土地利用现状图(位置图);
10、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1、有关部门的意见;
12、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分批次使用土地报批文件资料:
1、市、县(市)人民政府用地申请;
2、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农用地转用计划批准文件;
5、征地方案及土地开发利用的意见;
6、补充耕地方案及耕地开垦费(复垦费)资金证明或耕地开垦验收报告。占用基本农田的提供补划方案;
7、具有勘测、设计资质的部门出具的城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拟用地建设规划图、征地审批红线图、土地利用现状图(位置图);
8、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9、有关部门的意见;
10、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批复具有批准权的一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经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代批准机关下文批复。
批复中,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同进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出让、租赁、划拨手续,不再另行办理供地手续。分批次用地的,应按项目别行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实施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征地方案经批准后,按“两公告一登记”组织实施。
1、发布征地批准公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十日内,应将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地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公告可采取张贴布告、广播、登报等形式。
公告的主要内容:征用土地涉及的乡(镇)村、征用土地面积、地类、土地用途、批准用地机关及批准用地日期、补偿费标准、劳力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时限等。
2、补偿登记补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征地批准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土地权属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方案的意见。
5、签订征审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结算补偿费用,落实安置途径。
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由被征用土地单位将被征用土地交付给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交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确需按项目申请用地的,可按单独选址项目办理用地审查报批手续。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