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掌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就该建筑物内其居室等专有部分各自独立享有其所有权,就走廊、电梯等共有部分按其专有部分的比例享有共同的权利,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转让其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其对共同共有享有的共有权利以及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共同管理的权利,视为一并转让。
例题:下列关于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说法正确的是( )。
A、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B、共同共有是确定份额的共有C.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D.只有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E、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答案:ACE解析: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就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四、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概述(掌握)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①用益物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②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③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重在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2、用益物权的分类(掌握)
用益物权包括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t宅基地使用权(居住用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所谓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征:①典权是不动产物权。②典权是因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③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
例题:下列关于典权的特点,说法正确的是( )。
A、典权是不动产物权B、典权是动产物权C.典权是因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D.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本人不动产的物权E、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答案:ACE解析:占有、使用、收益本人不动产的物权,不是典权。
典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包括:①回赎。回赎是出典人向典权人支付原典价而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②找贴。找贴是在典权关系存续期间出典人将典物所有权让与典权人,找回典物的当时价格与典价的差额,从而使典权消灭的一种方法。③作绝。有期限的典权,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条款的,因期限届满(作绝)由典权人取得所有权,典权因混同而消灭。④别卖。典权附有到期不赎,听从典权人出卖典物收回典价条款的,因典权人别卖于第三人而使典权消灭。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②地役权是使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例题:以下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2004年试题)
A.抵押权B.典权C.建筑物区分所有权D.质权答案:B解析:抵押权、质权属于担保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所有权
五、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概述(掌握)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为:①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②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③担保物权是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是以对所有人的处分权能加以限制而实现这一目的。④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例题(判断):担保物权不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
答案:错解析: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担保物权的分类(掌握)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处分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特征为:①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②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或财产权利。③质权须转移质物的占有。④质权是就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特征为:①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一种担保物权。②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③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例题:担保物权包括()。(2005年试题)
A.地役权B.典权C.抵押权D.留置权E.质权答案:CDE解析:用益物权包括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用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六、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了解)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是指特定的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作为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这就是说,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主体;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正是因为物权属于对世权,所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要公示,从而使第三人知道,所以物权都是一种公开性的权利。而债权则是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的权利,所以债权都具有不公开性。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2)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3)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但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标的物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标的物时是出于善意,则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请求不法转让人赔偿损失。
(4)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5)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针对物权的保护,各国物权法都设立了专门的物权请求权制度,赋予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以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而合同债权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侵害合同债权也主要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例题:下列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说法正确的包括( )。
A、物权和债权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B、物权和债权都不属于财产权的范畴C.物权是支配权D.债权是请求权E、债权是支配权答案:ACD解析:物权和债权都属于财产权,其中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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