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辅导:创建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环境
来源:优易学  2011-5-22 14:24:2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为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建设部印发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实施和《办法》的印发,对于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应当看到,当前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招标人不按法定程序招标,甚至搞假招标或规避招标;有的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做不切合实际的承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竞标,扰乱了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个别投标人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有的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介入招标投标活动,非法干预招标人的招标活动;有些招标代理机构垄断经营,强制服务,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这些不规范行为的存在,影响了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条例》和《办法》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作出了以下规定:——确立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确立了在新建住宅物业强制性招标制度。《条例》和《办法》均明确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其他类型的物业和规模较小的新建住宅物业,《条例》和《办法》虽然没有作硬性要求,但也鼓励业主和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那些守信誉、重质量的品牌企业进行管理。
  ——确立了多种可以选择的招标方式。一方面,物业管理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另一方面,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物业的实际,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在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情况下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程序。《办法》明确了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环节应遵守的程序性规则。比如,对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发布,对投标文件的送达、补充和撤回,对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方式的确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遴选和组成,对评标过程的确定和评标报告的作出等问题的规定,为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地进行提供了可操作的依据和规则。
  ——明确了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办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这样规定,可以有效防止有些投标人以不切实际的承诺牟取中标,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时候又单方面提高条件的不规范行为,有利于保护招标人的利益。
  ——确立了招投标备案制度。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涉及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对程序的公正性有很高的要求,不能脱离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因此,《办法》在明确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要求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依法、透明地进行。

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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