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法律规定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另一当事人该怎么办?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应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的,一方申请,另一方不申请或虽申请但不提供登记文件的,登记机关可责成不申请登记或不提供登记文件的一方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登记条件,可迳为登记。
184、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房地产登记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利用欺骗手段获得核准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撤消核准登记,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85、什么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份核准登记事项:(一)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二)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三)登记机关审查有疏忽,核准登记不当的。
186、房地产登记中,土地的使用年期是怎样确定的?
答:1988年1月3日之前政府无偿划拔用地仍按原规定执行,即:(1)住宅50年;(2)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市政、公共建筑、交通、特殊用地50年;(3)工业、仓储30年;(4)商业、金融业用地20年;(5)种植、畜牧、养殖业用地20年。
1988年1月3日之后、凡通过有偿方式与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187、什么叫“确权”?
答:确权就是房地产登记机关对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即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权利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权利归属的过程。
188、《房地产证》主要记载哪些内容?
答:现在所发的《房地产证》,主要记载业主所购房地产的房产与土地的有关内容。如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土地的权属来源、宗地号、土地等级、用途、使用年限;房地产的名称、栋号、房号、建筑面积、建购价款等。
189、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证》?
答:未成年人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证》,但办理时须提交其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并在《房地产证》上备注其法定监护人姓名。由于未成年人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在处分该房地产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190、什么叫房地产初始登记?
答:房地产初始登记是指对未经登记机关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191、哪些情况应申请初始登记?
答:(1)通过行政划拨或出让手续取得土地的,应在完成用地手续后三十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2)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地产和建筑物、附着物的,自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应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在竣工后六十日申请初始登记。
192、如何查证《房地产证》的真实性?
答: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查证:(1)拿《房地产证》到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产权档案室(深南中路档案大厦10楼)查询,看是否已有登记记录,《房地产证》号、房地产坐落位置是否属实;(2)注意识别《房地产证》上所盖印章的真伪。自我市发放《房地产证》以来,共使用过以下几种印章:“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证专用章”(1989年10月20日前);“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印章(1989年10月21日—1991年8月16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管理处”印章(1991年8月17日—1992年1月20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管理处”钢印及“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房地产证专用章”。要注意印章的使用日期及字体。
193、查阅产权档案有什么规定?
答:可以查阅房地产权档案的组织或个人为:(1)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2)依法行使有关权力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3)受权利人委托代理房地产有关事务的律师及有关人员;(4)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拍卖行授权的工作人员。
房地产权档案查阅地点:深南中路档案大楼十楼房地产权档案部。
194、什么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
答:下列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1)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2)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3)房地产座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4)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
195、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什么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缴纳什么费用?
答:(1)《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书》;(2)房地产权利证书;(3)改变房地产用途的,应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合同书,需补交地价的,还应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改变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应提交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文件;个人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一般不需办理变更登记,待权属发生转移时,同时提交变更证明即可;(4)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应提交有关部门证明。
变更登记每项交纳登记费20元。
196、哪些情况下需办理二级市场房地产转移登记?
答:(1)向发展商购买的商品房(包括合法的合作建房、集资建房、拆迁赔偿房);(2)企事业单位房改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福利房、微利房;(3)市、区住宅局出售的福利房、微利房。
197、购买二级市场商品房后,何时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证》?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商品房项目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小业主才能顺利地领取《房地产证》。也就是说,只有发展商按要求将商品房项目有关初始登记材料上报登记部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并经登记部门按程序审批核准后,初始登记才算结束,小业主才能办证。因此,并不是发展商一提交商品房项目的资料后,小业主就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证》。
198、如何办理二级市场转移登记手续?
答:办理二级市场转移登记需提交下列资料:(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身份证明;(3)房地产买卖合同;(4)付款发票和付清房款证明。
办理二级市场转移登记一般由发展商统一办理,也可以自行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
199、拆迁赔偿房如何办理《房地产证》?能否转让?
答:拆迁赔偿的房地产,原则上按被拆房地产的性质进行登记发证。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身份证明;(3)经规划国土部门或旧城改造办鉴证的拆迁赔偿协议书;(4)补偿与被拆迁房地产有差价的,差值部分应提交补差发票复印件及发展商出具的付清差价款证明。
拆迁赔偿房的登记价,一般按新建房的建筑成本登记;补交差价的,差价计入登记价。
拆迁赔偿房属于商品房地产的,发红皮《房地产证》,可以转让;不属于商品房的,发绿皮《房地产证》,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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