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方法辅导:浅议优惠售房若干问题(二)
来源:优易学  2011-7-23 4:06:5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2.优惠房的分割问题
  (一)调离:职工以优惠政策购买单位住房,在其调离单位时,单位要求职工返还以优惠房时,应首先尊重双方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对单位之要求不应予以支持。
  如某电器公司诉王某腾房一案。王某是该电器公司职员。1991年3月,该公司为解决本公司职工住房困难开始在职工集资建房。王某自同月25日至1992年8月20日分三次向公司支付了八千元住房集资款。1992年底王某入住争诉之房。1993年5月,公司所建住房参加住房制度改革。双方于同月25日签订职工购房协议书,其中约定:"如王某调离公司,需在三个月内完整无损交回住房,由公司另行处理。电器公司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退给王某房款,不付利息。"协议签订后,王某以标准价一万三千六百四十九点八元的价格购得该房。同年6月28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向王某颁发了印有"优惠出售住宅"字样的房产所有证。1996年4月,王某向电器公司申请调离。同年8月电器公司进行以标准价过渡成本价房改,王某未办理。1997年2月王某正式调出电器公司。电器公司多次通知王某腾房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腾退房屋,由公司退还王某购房款。此案,电器公司职工王某按优惠售房政策购买单位住房,依约交足房款,取得了房产所有证。王某依法对争议房享有"部分产权".职工以标准价购买单位住房,取得了部分产权,虽然只有有限的处分权和收益权,但享有完全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单位不能随意侵犯职工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然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契约自由是合同的价值所在。双方签有购房合同的应从合同。房屋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文规定了职工在调离该单位时,应腾退房屋。王某在购房后,未参加标准价过渡成本价的房改。购房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王某正式提出调离电气公司时,应遵从合同,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腾退争议房。
  (二)离婚:职工取得产权后发生离婚的法律事实,引起优惠房分割,属合法民事行为。补贴单位不得以非本单位职工为借口,侵犯产权人利益。在诉讼中,审判机关不用征得补贴单位同意即可将优惠房当作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在分割时,应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有残疾的一方,照顾无房方的原则处理。审判实践中有如下几种分房方案可供参考:
  (1)一方得房、一方得钱:
  由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单位将优惠房作价,按商品房市场价分割。得房一方给予对方市场价之百分之九十四的一半价格。如双方均愿出资的,可由法院主持对房屋进行竞价,出价高者得房。如双方均不愿出资的。
  (2)换房:一方得房,并为另一方提供一套住房。这套住房可以是私房,由双方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可以是承租房,在一定时期内由无房方享有居住权,并由得房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3)合居 。

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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