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创新的法律政策障碍分析
通过公共利益和公平补偿来规范政府权利和保护居民财产权,在法律、政策及实践上都有一些需要研究的问题。
(1)公共利益要求和制度需求矛盾房屋拆迁源于政府拥有的征用权,由于这项权力的行使以国家权力作为后盾并涉及私人房屋所有权的保护,因此,应当首先在法律上设置一个标准,用以评判一项具体的拆迁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被滥用,这项标准就是政府行使征用权的基础——“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国家创新拆迁制度的理论依据。
然而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企事业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城区土地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这并不符合公共利益原则,但为什么又必须要进行拆迁呢?这是我国特殊的“制度需求”原则。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由于我国规定城市土地使用者(尤其是划拨土地使用者)不能直接出让、转让土地,如果新的用地单位需要用地,必须先由国家或地方政府采取强制方式拆迁,再出让给新的用地单位,这完全是为了满足制度安排的要求。
(2)保护公民财产与法律保障的缺陷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实际上,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很多情况下会拆迁到居民的私有房产,如果遵循保护合法财产的原则,在拆迁过程中首先应征得被拆迁房屋产权主体的同意,但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做到。在拆迁行为实施前、拆迁决策过程中,被拆迁人都没有机会通过民主参与的途径来保障其意见得到表达并影响拆迁决策,其权利申诉和救济途径也十分有限。地方性法规规定在法院未做出裁决以前,不管被拆迁居民是否同意,公共管理机关都可以依法剥夺被拆迁人的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被拆迁人要是想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胜算的可能性很小,而且即使胜诉,也无法改变被拆迁的命运。
(3)公平补偿原则与实际执行难度
尽管国务院2001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往往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实行按价补偿。首先,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发展资金,在制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过多地考虑了开发商的利益,却没有给被拆迁居民一个平等参与价格博弈的空间。补偿标准往往显失公正。有的地方政府执行的是陈旧过时的拆迁标准,给被拆迁居民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其次,各个评估机构在评估方法、估价师的经验判断及受社会客观因素影响等方面存在不同,这使得评估价格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再次,被拆迁人对房价信息不了解,不知房屋质量产生的房价差异,与别的被拆迁人盲目攀比,总感觉自己补偿过低。同时由于价值衡量的不对称现象存在,即人们对于失去财产的评价往往要高于在市场上购买等量所愿意支付的价格,即便完全按市场价格补偿,被拆迁者仍然会觉得不公平。
4、基于法经济学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改革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创新应沿着规范政府权利和保护居民财产权的路径进行,通过平等立法和司法控制来实现。法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推动拆迁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方面给了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具有政策意义:
(1)全面评价拆迁制度运行的成本,以成本最小化为导向,推进拆迁制度改革
通过法经济学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拆迁制度运行问题的认识,不能仅仅看到其直接的成本与收益,还要看到由于制度缺陷所造成的额外成本与收益,因此,要从不同拆迁主体行为的方方面面,全面评价拆迁制度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与收益,并依据成本最小化的原则,探讨新的拆迁制度体系。此外,还要考虑到拆迁制度改革本身的成本问题。这是因为,任何一种制度的改革必然会对社会既存的财富造成一定消耗,使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被打破,这样必定会受到来自于利益受损者的抵制与阻碍,从而产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成本。因此,在选择拆迁制度改革方案时,应该对该项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理性预期,做出科学的判断与选择,以尽可能减少改革阻力。
(2)以需定供,改善拆迁制度供给服务,确保拆迁制度供求的均衡
从供求分析的角度看,所谓制度均衡,指的是当影响人们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因素一定时,制度的供给适应制度的需求。制度需求决定制度供给。在分析比较拆迁制度及不同改革方案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就可以判断出拆迁制度改革的需求态势,这就要求要通过改善拆迁制度供给服务,寻求拆迁制度的供求均衡。分析表明,当前我国拆迁制度供求的处于一种非均衡的状态,尤其是强调五个统筹和科学发展观的今天,这表现得更为明显。为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修订相关法律制度,以使得能够通过拆迁制度的运行,保障统筹发展和科学发展观的实现,从而为加速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3)协调不同拆迁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以提高拆迁效率和维护居民权益为目标,探索“利益共赢”的拆迁制度体系
具体途径是:①建立房屋财产税制度,制定土地储备发展计划,从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固定比例资金,专门用于旧城区的拆迁,保证城市公共建设的资金来源,从而增强政府推进拆迁制度改革的动力;②建立经营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经营性拆迁必须完全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被拆迁单位或个人自愿的条件下确定是否同意拆迁及补偿标准,同时将政府强制性拆迁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需要”范围,也可以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与合法化;③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保护弱势群体在拆迁中合法权益。④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的商品房建设,满足被拆迁居民的住房需求。⑤建立被拆迁地块土地出让价与拆迁补偿价的数模关系,用土地增值收益的一部分来补贴拆迁补偿价,使得原住户也能分享区位优势和土地用途转换带来的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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