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通则(二)
来源:优易学  2009-12-30 16:49:3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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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评价方法
  4.1评价依据
  进行安全评价时,需要以下资料:
  4.1.1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有关法规。
  4.1.2厂区平面布置图,设备平、立面布置图、建筑平、立面图、配管图、设备图,设备明细表,自控图及工艺设计说明书。
  4.1.3正常异常和事故状态下,动力源特性和环境条件变化范围。
  4.1.4事故状态下,应急能力及救护措施。
  4.1.5以往事故案例。
  4.2评价程序
  采用“使用安全检查表检查—危险指数评价—系统安全分析”三阶段评价程序。
  4.2.1设计阶段安全评价程序  
  第一阶段用安全检查表检查设计文件,只要安全检查表中有一项“△”的检查条款未被满足,设计即为不能通过,应修改设计,直至满足所有带“△”的条款。
  第二阶段危险指数评价,计算单元中火灾、爆炸危险指数(F&E1)和毒性危险指数(T1),划分火灾、爆炸危险等级和毒性危险等级,确定危险度。只要任一单元的危险度(火灾、爆炸或毒性危险度)出现“非常大”,设计即为不能通过,应修改设计,对火灾、爆炸危险指数和毒性危险指数补偿,使单元中火灾、爆炸和毒性危险度均小于“非常大”。
  第三阶段,根据危险指数评价得出的信息及对过去事故的调查,进行系统安全分析,对重大灾害事故预测及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设计。
  根据三阶段方法得出评价结论及建议。
  4.2.2生产阶段安全评价程序  
  现有生产装置的安全评价程序与设计阶段大致相同,因生产装置已建成使用,因此安全评价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如不合格,仍需进行第三阶段评价,并把修改项目在结论与建议中列出。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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