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家与创业家利益不总一致
来源:优易学  2011-12-26 11:36:4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如果你是个创业门外汉、又属于中了“新经济、VC、start-ups”神话的毒太深的那一种人,那你很可能会觉得以下这段情节不但没有丝毫不对劲之处,甚至本该如此:风险投资家与向他提出创业计划书的小伙子一见如故、相谈甚欢,到最后小伙子得到风险投资的承诺,欢天喜地准备告辞之时,风险投资家拍拍他的肩膀,随口说了一句:“好,就这样。合约的部份我会让我的律师处理,你就不用操心了。”

    得到注资首肯的创业新鲜人,还沉浸在感激、兴奋、飘飘然的情绪之中,只怕听不出这名“伯乐”的弦外之音:风险投资的律师准备的合约,当然是尽力替风险投资争取权利,要是初创企业者慷慨签了字,最后恐怕会发现,自己签署的是一个以风险投资利益为导向的契约,因而吃了大亏。在这一句充满老大哥照顾后进意味的话语里,其实隐含着不平等条约的陷阱。

    在硅谷中国工程师协会(SCEA)日前举办的一场光纤通讯研讨会中,主讲人之一--众智-金杜国际律师事务所(King&WoodLLP,www.kingandwood.com)的合伙人陈慧律师信手拈来不少如上的例子,为现场专注的听众们上了扎实的“创业与法律”一课。创业向来是硅谷人最感兴趣的话题之一,但最常受邀分享心得的不外乎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而这类演讲者甚少能够从法律的角度来谈创业。从现场观众的热烈回应看来,陈慧律师的确在老生常谈之外带来新鲜、实用的观点。对有意创业的人来说,她提出的下列几项说法均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第一,呼应上例,陈慧强调,在合作的过程中,风险投资和初创都应有自己的律师;以此类推,等到公司成立后,首席执行官、投资人、公司雇员三方面也都应有各自的律师代表。别忘了,首席执行官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不能混为一谈,而公司的利益和雇员的利益更是经常处于对立的局面。

    第二,高科技公司的主要资产之一便是知识财产权,因为离职员工涉嫌带走技术机密而发生纠纷的例子在硅谷亦时有所闻。因此,准备自行创业的技术人,必须“清清白白”地离开母公司--意即必须证明新公司的技术是在离开母公司之后才做出来的。通常公司都会在聘书上清楚地注明保护雇主的条约,要求员工签名,“如果你在应征之初就表明不愿意签下这样的合约,而雇主又实在是太欣赏你,那么双方还是有商量的空间,究竟谁会让步,就端看两者之间谁比较需要谁。”

    第三,准备向风险投资兜售创业蓝图的人,“不要随便把你的计划告诉每一个碰到的风险投资”。陈慧表示,她的客户当中就有人是在付出了血淋淋的代价之后,才学到了这个教训:他在向一个企业风险投资(CorporateVC)募资的时候,一股脑地把创业的概念、技术、货源、获利途径等等全盘向对方倾诉,结果等不到对方的注资首肯也就罢了,未几,他居然听说该公司大张旗鼓地在中国成立子公司,而营运模式几乎与他创业企划书上写的一模一样。“如何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特色与潜力,而又不致透露太多让对方能够抄袭,实在是一门艺术。总之,创业新手必须铭记在心的就是:慎选对话的对象。一个有信誉的风险投资或企业风险投资自恃身份,比较不可能窃取你的主意,但当创业者到海外募资,面对他不熟悉的风险投资环境时,一定要加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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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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