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局限性研究
法律责任的局限性决定了经济法律责任的局限性。
法律责任作为一项重要而基本的法律制度,其作用和目的在于保护法律关系不受侵犯。但是,屡禁不止的、大量存在的侵犯主体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与自然共同进步的行为和现象无一不在告诉我们:法律责任的作用是有限的,仅有惩罚是不行的。因而,克服法律责任局限性便成了保护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共同进步的首要任务。
如何克服法律责任的局限性呢?笔者认为,首先要充分认识到法律责任是保权益,护秩序,促进步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其次是应在法律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并用奖励制度,建立双轨制的法律关系保护制度。具体到经济法中,就是要正确认识经济法律责任的地位和作用,尽快建立奖励与惩罚并举的经济法律关系保护制度。
(一)双轨制经济法律关系保护制度的含义及必要性
所谓双轨制经济法律关系保护制度是指运用奖励和惩罚两种措施保护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共同进步的法律关系保护制度。
1.惩罚与奖励并举是“惩恶扬善”法治模式的当然要求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时,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又有反作用。法律如何作用于经济基础,我国法制传统历来主张“惩恶”与“扬善”并举。法律责任作为法律作用于经济基础的重要手段,更应是“惩恶”与“扬善”的有机统一。具体到经济法律责任制度中,就是“经济法律责任制度”(主要目的在于惩恶)与“经济法律奖励制度”(主要目的在于扬善)的结合。
2.惩罚与奖励并举是“标本兼治”法治原则的当然要求
惩罚的作用在于制止违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于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重在治标;奖励的目的在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弘扬社会正气,重在治本。但“标本兼治”才是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实质所在,才是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实质要求。所以,作为法律作用于经济基础重要手段的法律责任,在构建时,一定要贯彻“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惩罚”与“奖励”并举,用两条腿走路的方法来保护法律关系的健康发展。
其实,在经济法研究中,不少研究者都已经注意和认识到了经济法律责任制度在保护经济法律关系方面的局限性,并已开始用“奖励”与“惩罚”并举的模式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制度。如杨紫烜教授就认为:“在经济法中,国家既对惩罚又对奖励作出了规定,并且均占有重要地位。这是经济法的特征之一。……奖惩制度是经济法的一项重要制度。”[4]刘隆亨教授也认为“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经济法规定的各种奖励措施,也是重要方法。”[5]王全兴教授同样主张经济法责任制度与经济法奖励制度并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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