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
“十恶”是指直接危害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十恶”制度就是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惩的一整套规定。这项制度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首次改称“十恶”。唐律沿用隋制,将这项重要制度规定于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唐律打击的重点,犯此十条者为“常赦所不原”。
“十恶”罪名包括:
(1)谋反,指谋危社稷,即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大罪。
(2)谋大逆,指预谋毁坏皇帝的宗庙、山陵和宫阙的行为。
(3)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蓄蛊毒、厌魅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盗窃或伪造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御舟误不牢固以及指斥皇帝、对使臣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或服丧违礼,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或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的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及告夫及大功以上尊亲属的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或服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乱伦行为。
责任编辑: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