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设置坚持以学术为主导、以学科建设为核心的原则,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国家批准的博士生招生计划及各学科、专业生源和实际招生状况。
(三)各学科、专业现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数量、年龄结构及符合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人员的分布情况。
(四)各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培养条件。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的具体设置数量,依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招生计划、学位点的现有指导教师状况、培养条件和培养质量确定。
第二章 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第四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应为相应博士学科点的主要学术骨干,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具备从事高层次科学研究的学术水平和从事前沿性研究的能力,其岗位职责是:
(一)熟悉并执行学校有关博士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参与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的制订;负责制订并落实博士生培养计划;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
(三)指导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提出是否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四)支持、指导博士生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弘扬学术正气。注重对学生学术道德和协作精神的培养;对于不宜继续培养的博士生,及时提出终止培养的书面建议。
(六)认真履行育人职责,切实加强对博士生的思想政治及品德教育。
第三章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
第一节 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第六条 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七条 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第二节 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第八条 年龄不超过60周岁(拟招生当年的7月1日为界)。学位点建设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3周岁。新增博士点首次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时,其带头人和主要研究方向第一带头人应优先选聘。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九条 目前在本学科领域内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和工程技术工作,近三年主持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有较充足的可支配科研经费:
(一)文科类学科年均科研经费应在5000元以上。
(二)理工类学科年均科研经费应在15000元以上。
第十条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一)哲学社会科学类的学科专家,近5年一般应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15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家重点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或者出版了2部以上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其中至少有一部独立撰写的专著,其余著作必须撰写10万字以上),且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论文(国家重点3篇及以上);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奖励。
(二)自然科学类的学科专家,近5年来一般应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10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家重点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或者出版1部以上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独立撰写),且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论文(国家重点3篇及以上);获得过部(省)级以上(含部省级)科研奖励。
对研究特色与优势显著并取得重大成果者可不拘于量而重于质的审核。
第十一条 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生或作为指导教师组成员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博士生,培养质量优良;有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学术团队;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研究生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三节 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程序
第十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遴选工作程序:
(一)申请者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同时向申请单位提交简况表中相应内容的证明材料及国内外对本人研究成果的评价等有关材料;科研项目由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可支配科研经费由财务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纵向科研经费以批文为准,横向科研经费以到帐为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及材料报送校研究生学院。
(二)经初审通过者,由研究生学院聘请三名以上校外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委员对各学科评议组通过的申请人逐个进行审核,并投票表决,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四)研究生学院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申请者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者即聘任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四节 选聘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必须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一)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二)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凡申请者及其亲属须全过程回避,一律不得参加审核评议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三)严格保密制度,对聘请同行评议的专家名单、评审的内容及材料等都要严格保密。
第四章 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
第十五条 申请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必须是我校的兼职教授,能够促进我校相应学科点的建设与发展,对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能发挥重要作用,并有校内合作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不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在我校申请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须按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和遴选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在我校申请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由本人或学位点提交申请及导师资格证明材料,经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经聘任的兼职博士生导师,应与学科(专业)点签订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协议,落实课题及科研经费等问题。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录取类别原则上为定向或委托培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