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8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在《条例》第二十八条中明确指出:“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这是我国对于计算机病毒的正式定义,但是在实际中,所有会对用户的计算机安全产生威胁的,都被划入了广义的病毒范畴。
2.宏病毒(Macro):利用Word、Excel等的宏脚本功能进行传播的病毒;
3.恶意脚本(Script)、:做破坏的脚本程序。包括HTML脚本、批处理脚本、VB、JS脚本等;
4.木马(Trojan)程序:当病毒程序被激活或启动后用户无法终止其运行。广义上说,所有的网络服务程序都是木马,判定是否是木马病毒的标准不好确定,通常的标准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隐藏在后台,服务器端一般没有界面无法配置;
5.黑客(Hack) 程序:利用网络来攻击其他计算机的网络工具,被运行或激活后就象其他正常程序一样有界面;黑客程序是用来攻击/破坏别人的计算机,对使用者本身的机器没有损害;
6.蠕虫(Worm)程序:蠕虫病毒是一种可以利用操作系统的漏洞、电子邮件、P2P软件等自动传播自身的病毒;
7.破坏性程序(Harm):病毒启动后,破坏用户计算机系统,如删除文件,格式化硬盘等。常见的是bat文件,也有一些是可执行文件,有一部分和恶意网页结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