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广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做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
在跨国执行业务时,在允许做广告的国家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不应该在禁止做广告的国家通过出版或散发的报纸或杂志做广告来谋求优势(外国到中国不行)。同样,在禁止做广告的国家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也不应在允许做广告的国家出版的报纸或杂志上做广告。(中国到外国也不行)
三、业务招揽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2.做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3.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4.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5.做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