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辅导: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来源:优易学  2011-12-16 22:21:3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价计税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人)。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以运费金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针对实际借贷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
  ①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喧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②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③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④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⑤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⑥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在计税贴花时,为了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规定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算贴花。 考试大伴你同行
  2002年1月28日,国税函[2002]104号批复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须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4.在确定合同计税依据时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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