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辅导: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来源:优易学  2011-12-16 22:05:0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属于不动产,对土地课税是一种古老的税收形式,也是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有些国家和土区将土地单列出来征收,如土地税、地价税、农地税、未开发土地税、荒地税、城市土地税、土地登记税、土地转让税、土地增值税、土地租金税、土地发展税,等等。有些国家和土区鉴于土地与地面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密不可分性,对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一起征税,统称为房地产税、不动产税、财产税等。
  对土地征税。不论是单列税种,还是未单列税种,也不论其冠以何种税名,依据征税的税基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性质的土地税,它以土地的数量或价值为税基,或实行从量计税,或采取从价计税,前者如我国历史上曾开征的田赋和地亩税,后者如地价税等。这类土地税的历史十分悠久,属于原始的直接税或财产税。另一类是收益性质的土地税,其实质是对土地收益或地租的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虽然先后开征过契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但这些税种大多属于传统的土地税,有的还带有行为税的特点,调节房地产市场的力度很有限。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这是我国(除台湾省外)开征的第一个对土地增值额或土地收益额征收的税种。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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