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辅导: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来源:优易学  2011-12-15 9:58:0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一)应纳税所得额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每次收人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人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银行存款利息适用5%)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颓)×适用税率
  银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除特殊规定外,从2007年8月15日起按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413以前孳生的利息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某储户2007年2月14日存入一年定期人民币200000元,假定年利息率3.78%,存款到期日,即2008年2月14日把存款及利息取出。利息及利息税计算如下:
  解:(1)应结付利息额=200000X3.78%=7560(元)
  (2)2007年8月14日前后孳生的利息各有6个月,利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3)应缴纳的利息个人所得税额=7560××20%+7560××5%=945(元)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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