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①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③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对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④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⑤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⑥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⑦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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