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辅导:房产税申报和缴纳
来源:优易学  2011-1-15 12:57:5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1)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①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③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对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④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⑤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⑥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⑦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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