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
来源:优易学  2011-1-7 12:51:5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题」甲、乙、丙准备注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下列情形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采取发起设立方式,首次出资1500万元
  B.采取发起设立方式,首次出资1750万元
  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1500万元
  D.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1750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5000×35%=1750)。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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