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税考试解读消费税:兼营不同税率业务篇
来源:优易学  2009-4-8 9:14:2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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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的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的分别核定义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所谓“从高适用税率”,就是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额。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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